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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农牧民工管理工作

2020-02-16 12:05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农牧民工管理工作,确保农牧民工有序返城返岗,保障企业用工需求,近日,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下发《关于加强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农牧民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摸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向、培训愿望的农村牧区劳动力基本情况和拟返原工作岗位及拟外出打工的农牧民工情况,建立实名台账。广泛征集企业复工复产岗位信息和农牧民工就业需求信息,公布线上发布渠道,通过网络和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动态发布。

用工企业要与返乡员工做好对接沟通,严格执行返岗人员健康申报制度。同时开展安全生产和卫生健康教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农牧民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牧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返岗的农牧民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带薪休假。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返乡农牧民工摸排和分类指导,对于春节后继续外出务工的,做好健康出行和疫情信息提醒;对于不外出的,引导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农牧民工就业服务保障工作。

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防控管理责任,持续开展以疫情核查、排查、防护知识宣传和就业指导服务等为重点的农牧民工服务活动。对从外省返岗返城人员,分类落实防控措施。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牧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同时,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霍晓庆)

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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