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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首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18-12-18 11:08 兴安日报

本报讯(于舰勐)12月14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在兴安礼堂设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宣判崔某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该案系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兴安盟宣判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媒体记者、社会各界人士及被告人家属等百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某、张某、仉某某等为了操纵控制地下赌场,拉料市场等,纠集翟某某等人有组织地在突泉县以及周边地区实施寻衅滋事、赌博、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形成以被告人崔某某、张某、仉某某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的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称霸一方。该组织内部层级分明,组织体系较为稳定,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以及强迫组织卖淫等犯罪,非法聚敛钱财,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组织成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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