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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

2018-05-30 15:55 兴安日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宫某某与扎赉特旗某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2012年11月26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宫某某与林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宫某某将所承包的1529亩土地返还林场。林场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6月18日,林场与宫某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宫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所拖欠的土地承包费的余款91740元,逾期不交付,法院将继续执行。宫某某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且在2015年春季,将已无承包经营权的1529亩涉案土地以每亩180元的价格承包给张某某,所得承包费未给付林场,致使林场遭受经济损失。案发后,宫某某及其亲属付清所欠的土地承包费91740元,并与林场协商后,积极主动付清了2015年的土地承包费7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宫某某明知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自愿认罪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已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

法官释法

被告人宫某某明知法院的判决已经到了执行的阶段而拒不执行,并将已无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转包给第三人,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林场遭受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这不仅是失信问题,同时是违法行为。所有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的权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刘春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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