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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指定位置标生产日期 被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18-03-14 16:32 兴安日报

这些维权案例法院都判消费者赢了

编者按

据了解,近年来,全区各级法院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增长幅度较大,涉及领域不断扩展。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消费纠纷易发多发,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实践中,因消费者交易时没有保留和固定消费凭证,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较高。尤其是随着全球经济、网络经济和金融服务的发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更多的挑战。例如海外代购、跨境购物,跨境支付结算、境外旅游等等,均为审判实践带来诸多困难。针对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较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各级法院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快审快结,努力提高效率;对于消费者提起的小额诉讼,充分运用简易程序,速裁速决,依法实行一审终审,尽快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区各地法院还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巡回法庭,通过巡回办案等方式,在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案件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方便消费者立案维权。

在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小编帮读者找了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消费纠纷都是咋解决的?如果自己遭遇类似的纠纷该怎么办?请仔细学习吧。

未在指定位置标生产日期 被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周某在沈阳某公司商场内购买了妙斯卡甜白葡萄酒2瓶,共计花费1596元。酒瓶瓶身贴有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名称、成分、净含量、产地、生产商、经销商等,其中灌装日期标注为“见瓶帽喷码”,但瓶帽上并没有日期喷码,而是在瓶颈处喷有“L11182”的字样。周某以该葡萄酒没有生产日期、没有“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属于不安全食品为由,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示内容是关乎食品本质的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食用安全,是保证食品食用安全不可或缺的最基本信息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

该案中诉争的进口葡萄酒是由生产商预先定量包装好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依法应标注生产日期。沈阳某公司作为专业的销售商,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明知的,其销售的进口葡萄酒的中文标签中生产日期标示内容的指定位置并没有生产日期,其主张的标注于瓶颈处的生产日期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标识的规定,亦无法进行理解与辨识,无法认定为是生产日期,所以其销售的食品属没有标明生产日期的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审法院认定沈阳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应承担退货及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一审判决结果。(稿件摘自内蒙古新闻网、《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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