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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 各负其责

2018-01-25 15:17 兴安日报

日前,科右前旗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被告王某以40余万元购买原告陈某房产一处。签订合同后,被告交付原告定金3万元,余款为原告出具欠据。被告交付定金后便入住原告房屋并为原告结清其所欠所有物业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又向原告交付了2万元,但因被告不能办理住房贷款无法履行剩余房款的交付义务,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原告返还交付的2万元房款及物业费用,因原告不同意返还,被告拒绝搬出原告房屋,双方僵持不下,原告诉至前旗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给付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

法官开庭审理后,虽经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前旗法院判决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搬出原告房屋,并按市价支付其使用原告房屋期间的租金,同时原告于判决生效后返还被告已付2万元房款及被告代为支付的物业费用。判决下发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判决后一同来法院结清了相关费用,结束了双方的买卖合同持久战。

法官提醒: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相应的责任,在履行过程中,必须要责权利相统一,方能彰显公平、合理。       (陈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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