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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是怎么回事

2017-05-04 09:38 兴安日报

案件回顾:

2016年8月,王先生在选购一套二手房时,业主告知该房产已经有人承租,租期尚有两个多月才到期。王先生以为,购买房屋后就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搬离。于是,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在与承租人交涉限期搬离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要求继续承租该房屋。

律师观点: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229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予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由此可见,在该案例中,承租人提出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是合法的,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王先生无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因为王先生在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收益权。

律师建议:

二手房买受人应当在购房前充分了解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出租,如果出租,租赁期限是否快到期,避免影响自己的购房用途或自己的投资计划。                 (本栏目内容由兴安盟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编辑:杜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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