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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赠予的房屋怎么过户

2017-05-04 09:36 兴安日报

案件回顾:

肖某与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肖某抚养,住房赠予儿子。后肖某要求于某为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于某拒绝。肖某应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寻求权利救济,还是遵循合同法来主张权利,要求于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诉争的房屋属于肖某和于某共同所有,双方不存在物权归属争议,故本案不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肖某与于某名下,虽然二人离婚时约定将涉案房屋赠送给儿子所有,但该赠予协议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它只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儿子依据其父母达成的赠予协议,仅取得了要求其父母将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的债权,不享有物权。房屋产权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自始至终归肖某和于某共同所有,儿子想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必须经过“变更登记”这一要件行为。

律师建议:

肖某无权提起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但作为受赠人的监护人,可向法院提出:(1)确认其与于某达成的房屋赠予协议有效;(2)要求于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待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部门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编辑:杜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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