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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是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2017-04-06 08:46 兴安日报

制假、售假、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历来为人们所痛斥。古代虽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日”,但从一些法令条文、史籍及民间笔记中,仍然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兵马司兼管“市司”

欺行霸市“无帖”经营“杖一百”

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设兵马司,兼管市司,并规定在外府州各兵马司“一体兼领市司”。永乐二年(1404年)北平(永乐十九年,即1421年改称北京)设城市兵马司,“兼领市司”。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分置五城兵马司,“职责颇繁”,其中“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

清朝定都北京后,基本沿袭了明朝的城市管理体系。

据《北京商市》记载:清顺治年间,京西有个叫刘长龄的煤商,因独揽阜成门外的煤市,诨名“黑五爷”。他纠集一帮地痞无赖,将门头沟一带“驼户”运来的煤炭强行低价收购,然后高价售出,不从者要么被轰走,要么遭打杀。他欺行霸市,无法无天,但一些官员还与其“投刺会饮”,从中得利。顺治九年(1652年)六月,都察院左都御史洪承畴将刘长龄的罪行上奏皇上。顺治皇帝大怒,命掌管内三院的皇叔郑亲王济尔哈朗督办此案。不久刘长龄被捉拿问罪,并被斩首于菜市口,其党羽数十人分别领刑。与此案有牵连的多名官员有的被革职,有的被充军,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兵科(衙署)给事中(正五品)李运长被斩首。

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

缺斤短两要“撅秤杆儿”“杖六十”

坑害消费者利益最常见的行为是缺斤短两,为此,明清时期对度量衡严格管理。清律中也规定私造度量衡器具违法:“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清代对缺斤短两的惩处也极为严厉。乾隆年间,兵马司官员“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一旦发现有作弊的,当即处置,最直接的方式是将斛、斗、秤、尺没收或当场销毁,俗称“撅秤杆儿”“砸秤盘儿”。嘉庆年间,前门外廊坊二条有家油盐店,掌柜的私下里备了两杆样式相同的秤,其中一杆让伙计使用,遇有兵马司官员校勘斛斗、秤尺,以此秤应付。另一杆为掌柜自己所用,但已做了手脚,修改了秤的定盘星,原本一斤为十六两,变成了一斤十三两,也就是称重时少给买家三两。一日,兵马司正副指挥突然亲自校勘街市上的斛斗、秤尺,当时掌柜的正在给买主称盐,兵马司官员破门而入,使他措手不及,作了假的秤被查出,当即被撅了秤杆儿,随后被羁押,“杖六十”,店铺被封三个月。

制假售假“各笞五十”

售卖变质猪肉致死“斩立决”

以次充好,制假售假也是市场上常见的,明律规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货物“不牢固”,纺织品“纰薄”“短狭”,均属次、劣商品;“不真实”,则是指冒牌、假伪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狭”,也指尺寸不合格、数量不足的商品。

乾隆十六年(1751年),正逢乾隆皇帝的母亲孝圣皇太后60大寿,满朝文武大臣便到处搜寻奇珍异宝以做寿礼。有位大臣从琉璃厂西口的“景德轩”瓷器店买了一个宣德年间的如意宝瓶,准备进贡给老太后。可巧当晚有位玩老瓷的朋友到访,于是请他给刚买的宝瓶掌掌眼。来人仔细看过之后断言,以此物之款识、器型、纹饰、胎釉及彩料而辨,绝非300年前宣德年所造,时不过五年,实为赝品。大臣闻之,怒气顿生,第二天便找到卖家。掌柜的自知理屈,退了钱款,但买者不饶,要问他的罪。掌柜的一个劲求饶,付了一张一千两的银票,算是赔罪,而那宝瓶也让买主给砸了,以免再去坑人。

明清时期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均施以“重典”。《明代市场管理》载: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规定:“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掺)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意思是说,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粮食和食盐里掺沙土的,打八十大板。

清代猪市(民国称猪市大街,今称东四西大街)以东四为中心,分散着数十家猪店和猪肉杠(也称肉铺),每天连夜将当天收购来的生猪宰杀,第二天出售。有的商户见利忘义,竟将已变质的猪肉出售。据传道光年间曾发生过因出售变质猪肉而出了命案。猪市东口有王氏猪肉杠,一年三伏天,从乡下收购一只病死的猪,连夜大卸八块,天亮后低价叫卖。不想当天下午便有多人找上门来,说吃过早上在这里买的猪肉后上吐下泻,有的已不省人事。此事很快报到兵马指挥司,因人命关天,兵马司立即上呈顺天府。当日王老板被捉拿,不久被判“斩立决”。   (户力平)(摘自《北京晚报》)

编辑:朱连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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