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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网购警惕商家虚构信息

2016-11-14 09:20 兴安日报

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专电(记者 钟雅 熊琳)双11”网购火热持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消费者,网购应警惕虚构比价信息、虚构优惠幅度以及虚构结算价格等三类虚构信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虚构原价是网络商家进行价格欺诈的最主要方式,占涉及价格欺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90%以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国才表示,一些店铺在销售网页上标示现销售价格后,以较小字体标注原价价格,而所标示的原价缺乏依据,并不实际存在;一些商家为规避关于原价的界定,将比价信息标注为“一口价”“专柜价”等模糊概念,造成消费者在比对价格时无法正确评估降价幅度。

王国才表示,消费者需谨防虚构商品的优惠幅度。相较于标注原价,直接标注优惠幅度能让消费者更直接感受到促销力度。

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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