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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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执行农村牧区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为体现鼓励按政策生育,城乡统筹发展,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宗旨,2016年3月30日起,停止执行农村牧区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政策,同时废止兴安盟财政局、原兴安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民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兴人口发[2007]50文件)。2016年3月30日前符合相关条件的,仍然按照之前的规定执行。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保障等政策,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原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奖励扶助等政策。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1.关于婚假、产假。

(1)2016年3月30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按新《条例》有关增加婚假的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未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新《条例》有关增加婚假的规定执行。  

(2)2016年3月30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新《条例》有关增加产假、男方护理假的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仍按原《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产假、护理假的规定执行;截止3月30日未休完产假、护理假的,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顺延。

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未满14周岁,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兴安盟户籍公民,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超过14周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确有需要并符合条件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

(3)2016年1月1日起,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兴安盟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退还。

3.关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新《条例》规定,可以领取一次性扶助金。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条件的,按原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6年1月1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的,不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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