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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吗?

2016-03-14 09:25 兴安日报

编者按

“新消费”是引领消费结构升级,促进经济模式转型的新动力,是改善民生、推动发展、完善机制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新消费需要新理念和新举措。2016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新消费 我做主”,是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支持和肯定,也是消费者对消费环境日益向好的呼唤。

商家应树立“消费者优先”理念,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赢得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满意和认可。消费者应科学理性消费,践行绿色消费、品质生活,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维权,消费者要主动做新消费的支持者。

10日下午,兴安盟消费者协会就今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内容向媒体作出通报。盟消协围绕“新消费 我做主”的主题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从现场咨询到消费教育进学校、进社区等形式,公开揭露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普及科学消费、生态消费、安全消费等知识,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放心消费。

据了解,全盟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和消费者协会根据当地情况在民生反映比较突出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如食品、电信、快递、保险、旅游、供热等行业,通过巡查、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消费调查、开展商品比较试验、披露典型案例、点评格式条款等措施加强监督,在净化行业消费环境、维护行业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15日上午盟消协将在乌市乌兰街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会同多个部门联合走上街头,为消费者展示各自查扣的假冒伪劣产品,向消费者宣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会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受理消费者投诉,指导消费者鉴别假冒伪劣商品。 

“3·15”期间,盟消协将通过编印蒙、汉版的《中小学生消费教育读本》《新消法宣传画册》,普及消费者维权知识,使我盟青少年学生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次活动中,盟消协重点向社会通报了一起2015年的典型案例,此案例在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的督导下,由兴安盟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的一起玉米收割机质量纠纷一案。该案件是盟消协于2014年12月13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有关消费者集体投诉购买玉米收割机质量纠纷一案,盟消协先后对此案开展了调查取证。在自治区消协直接督导和协调下,盟消协数次协调召集厂家代表、销售商、消费者进行约谈,寻求如何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纠纷途径。经各方努力,厂家根据受损情况最终同意给三位农户退车、给两位农户修车、给一位农户减免车款3万元。盟消协希望通过该典型案例,告诫商家要诚信经营,告知消费者要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秀秀) 

车险赔付,你及时吗?

为强化车险理赔查勘服务质量,有效解决车险理赔难问题,进一步提高保险消费者满意度,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近日,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兴安盟消费者协会,针对盟内14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乌兰浩特市国际裘皮城西侧路口开展了一次车险理赔查勘测评活动。

据了解,此次测试共分3个测试小组,小组成员每人手持一份测试打分表,对各公司理赔查勘真实情况进行客观评价。盟消协工作人员按照内蒙古保监局提供的保单样本,模拟车辆出现事故,向承保公司拨打报案电话,并详细记录报案电话接通时间、报案信息传入时间、查勘人员联络时间、查勘人员到达现场时效等关键信息点。在查勘人员到达后,查验查勘车辆标识、查勘人员证件、查勘设备,并测试查勘人员是否能够按照其公司规定的查勘流程进行查勘定损,为出险客户全面提供专业理赔查勘服务。

经过2个小时的测评,14家被测评公司到达现场时效平均用时12分钟(全区测评到达现场时限为20分钟),最快的公司用时9分钟,我盟车险查勘模拟测评从报案到出现场时效远远低于全区要求标准。服务态度方面,测评显示各保险公司接报案环节服务水平较好,服务人员能够详细了解报案情况并提供初步处理指导,态度和蔼、语言清晰,现场查勘时查勘人员均携带必要的查勘设备,基本能够按照服务流程进行工作。

本次活动全程在盟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监督情况下进行。开展车险理赔查勘测评是有效促进保险行业,尤其是车险理赔提升服务质量有效手段之一,将“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真正的落实在行动上。兴安盟保险行业协会将不定期组织这种测试,并尝试在节假日、早晚高峰时段、雨雪天气等保险公司查勘理赔薄弱地点和时间开展这种模拟测试,督促全盟经营车险的14家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升理赔服务水平,确保我盟保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记者 秀秀)

吃饭吃出了大麻烦咋办?

2015年8月15日,消费者张某在乌兰浩特市某酒店招待朋友吃饭,饭后起身时,因饭店凳子上有一个小钉子露尖把张某刚买不久买的裤子刮了一个小口子,张某认为饭店凳子存在缺陷导致裤子受损,要求饭店经营者赔偿,饭店经营者拒陪,双方发生争执,消费者张某当场拨打兴安盟消协的投诉电话,消协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组织双方调解该饭店经营者赔偿给消费者张某200元人民币。

编辑:全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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