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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放开学历民办教育收费

2016-02-15 10:30

本报讯(通讯员 王海洋)为进一步促进乌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自2015年10月16日起在已经放开非学历民办教育收费的基础上,乌市放开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相关收费,不再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410号)要求,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放开后,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特色、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学生经济承受能力及促进学校长远发展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同时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建立诚信管理制度。

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积极引导民办教育机构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维护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受教育者双方合法权益,确保乌市民办教育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据了解,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内蒙古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

(编辑 宋飞)

编辑:白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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