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一男子酒后打车如此“任性”,就是不付车费,结果被警方行政拘留

近日,兴安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旭东洗浴门前,有乘客打车不给钱。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调查,出租车司机已经给乘客打出了乘车小票,并且不存在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的几种行为。当民警询问乘客拒付车费的原因时,乘客多次回答:有钱,就是不给,同时拿出一张五十元面值的人民币在民警面前展示。

然而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1款4项之规定,出租车司机无违规行为,而乘客有钱却拒付车费,乘客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最终,乘客杨某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相关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安全运营、服务要求和市场监管等内容作出限定。《规定》明确,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等四种情形之下,乘客有权拒绝支付租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