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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内蒙古取消13项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

2015-10-30 11:01 内蒙古日报 新闻

10月29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为了促进自治区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自治区发改委于近日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降低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本次取消经营性服务收费涉及口岸、住建、技术监督、商务、教育、工商、人社和铁路等9个部门和企业13个项目,降低经营性服务收费涉及气象、住建和口岸等3个部门4项标准。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此通知规定执行,对公布取消和降低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降低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内蒙古日报》)

编辑:聂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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